私用公章做担保有效吗
李先生来电:去年,我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某做生意,欲向其朋友马某借5万元,马某要求有单位做担保。经两人协商,徐某利用职务之便,背着公司领导,在借据上填写了担保内容,加盖了我公司的印章。借款到期后,徐某因无力偿还而逃匿他乡。马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。我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?
仲裁专家回复:贵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。第一,徐某私自填写担保内容、加盖公司印章,事前未取得公司法人的授权,事后也没有经过公司确认,他无权代表公司进行担保;第二,马某和徐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,互相串通,加盖公司公章,属恶意串通,损害了公司利益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:“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”的行为,是无效的民事行为,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无法律效力。